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10 條;刪除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係於八十五
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十五日。茲為業務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十條,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二、為應業務需要,增列第二課掌理之審計業務。(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二課掌理南投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因業務需要,促使機關妥善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修正增列第八
    款後段文字。
二、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