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區以內之編制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及交辦事
  項。
  里以內之編制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該鄰戶長會議就鄰內成年居
  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
  及交辦事項。
  前項鄰長選舉有一次流會時,得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由區長聘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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