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
  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
  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區公所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保健、里行政、
      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
  二、社會課:掌理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急
      救、社會運動、社區發展、就業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
      政事項。
  三、經建課:掌理市場、工商、度量衡、農糧、財稅、監證、公共工程
      、路燈維護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四、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
      軍人管理及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會議、出納、研考、法制、公共
      關係、服務中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人口未滿十萬人之區,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事項,設社經課掌理之
  。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秘書、視導、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區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區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
  查核事項。

  區公所得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其專任人員均納入區公所編制。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者,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不能代理
  時,由民政課長代理。

  區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副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左列等有關主管列席。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稅捐分處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區以內之編制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及交辦事
  項。
  里以內之編制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該鄰戶長會議就鄰內成年居
  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
  及交辦事項。
  前項鄰長選舉有一次流會時,得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由區長聘
  任之。

  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

  里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其所遺任期一年以上者辦理補選,
  不足一年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請假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應辦理
  補選,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區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