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
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
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
區公所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保健、里行政、
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
二、社會課:掌理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急
救、社會運動、社區發展、就業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
政事項。
三、經建課:掌理市場、工商、度量衡、農糧、財稅、監證、公共工程
、路燈維護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四、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
軍人管理及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會議、出納、研考、法制、公共
關係、服務中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人口未滿十萬人之區,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事項,設社經課掌理之
。
|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秘書、視導、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
區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區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
查核事項。
|
區公所得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其專任人員均納入區公所編制。
|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者,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不能代理
時,由民政課長代理。
|
區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副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左列等有關主管列席。
一、警察分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稅捐分處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
區以內之編制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無給職,由里公民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及交辦事
項。
里以內之編制為鄰,鄰置鄰長,無給職,由該鄰戶長會議就鄰內成年居
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
及交辦事項。
前項鄰長選舉有一次流會時,得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由區長聘
任之。
|
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
|
里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其所遺任期一年以上者辦理補選,
不足一年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請假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應辦理
補選,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區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