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須在本中心韻律室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經大同區公所同
意。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大同區公所得予強制拆除,所需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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