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門牌之編釘、改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門牌之補發、換發,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申請辦理。
建築物未經申請門牌編釘,而已持有門牌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編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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