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8223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戶籍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編、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
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
前項建築物屬公寓大廈,其規約對於增編戶數有規定者,依規約之規定辦
理;規約未規定者,除具有獨立使用出入口之地面層外,應依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
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二、取得使用同一出入口全數樓層過半數戶數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
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