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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 務需要,得設工程材料試驗室、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所需人員均由本局 總員額或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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