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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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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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交通工程、道路、橋隧、衛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水利
工程之督導及相關機具、材料採購之監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本局相關之公共工程用地規劃及其
有關事宜之推動、協調等事項。
三、第三科:公共建築及公園、路燈工程督導、合法房屋拆遷、補償與
舊有違建之處理、督導及鑑估等事項。
四、秘書室:工務行政之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聯繫、
會議、文書、檔案、事務與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五、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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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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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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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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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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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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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
道工程處、建築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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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
務需要,得設工程材料試驗室、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所需人員均由本局
總員額或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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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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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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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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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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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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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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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三│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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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一0│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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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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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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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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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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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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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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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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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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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管 理 師│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技士│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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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五三│內一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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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一二│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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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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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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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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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視 察│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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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 ├────┼──┼───┼─────────┤
│計│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
│ │科 員│委任│ 五│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 │ │ │尾數二人與技士之尾│
│ │ │ │ │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辦 事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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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統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科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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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三│ │
│ ├────┼──┼───┼─────────┤
│事│科 員│委任│ 六│內二人得列薦任 │
│ ├────┼──┼───┼─────────┤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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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風│專 員│薦任│ 一│ │
│ ├────┼──┼───┼─────────┤
│ │股 長│委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雇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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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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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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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處長。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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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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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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