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交通工程、道路、橋隧、衛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水利
      工程之督導及相關機具、材料採購之監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本局相關之公共工程用地規劃及其
      有關事宜之推動、協調等事項。
  三、第三科:公共建築及公園、路燈工程督導、合法房屋拆遷、補償與
      舊有違建之處理、督導及鑑估等事項。
  四、秘書室:工務行政之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聯繫、
      會議、文書、檔案、事務與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五、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之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
  道工程處、建築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
  務需要,得設工程材料試驗室、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所需人員均由本局
  總員額或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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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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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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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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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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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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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三│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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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一0│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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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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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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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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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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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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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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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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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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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管   理   師│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技士│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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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五三│內一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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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一二│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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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九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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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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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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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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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    察│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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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
│  │科    員│委任│    五│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        │    │      │尾數二人與技士之尾│
│  │        │    │      │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辦 事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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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統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科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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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三│                  │
│  ├────┼──┼───┼─────────┤
│事│科    員│委任│    六│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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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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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風│專    員│薦任│    一│                  │
│  ├────┼──┼───┼─────────┤
│  │股    長│委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雇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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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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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處長。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