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
  權益應依政府或事業機構原提供之資金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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