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滿未續約或終止契約時,認養人應將人行設施無償依現狀歸屬本府
所有,並由新工處逕行處理,認養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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