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道、水力計算、流速及坡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計畫下水量:
  (一)以計畫尖峰污水量設計污水管渠。
  (二)以計畫雨水逕流量設計雨水管渠。
  (三)以計畫尖峰污水量及計畫雨水逕流量之和設計合流管渠。
  (四)前三日計畫下水量,得依排水區域,酌增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之餘裕量。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得採用曼寧公式或庫特公式。
  三、流速之限制如左:
  (一)污水管渠於計畫污水量時之最小流速為每秒0.六公尺,最大流
        速為每秒三公尺。
  (二)雨水管渠或合流管渠於計畫流量之最小流速為每秒0.八公尺,
        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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