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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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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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對下水道工程之新建、改建、擴建或更換設備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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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辭定義如左:
一、人孔:為檢查或清理下水道使人能出入之設施之總稱。
二、下水道設施:管渠、抽水站、處理廠及其他相關設施。
三、日間人口:居住人口加上日間來自他區之流動人口數。
四、中和設備:使酸性或鹼性之水變為中性,或以消石灰或苛性鈉等使
洩露之氯氣變成無害物質之設備。
五、外水位:護岸或堤防外側之水位。
六、污泥指標:活性污泥之沈澱特性,一般用污泥容量指標(SVI)
及污泥密度指標(SDI)表示。
七、污泥濃縮:藉重力、淨除或其他方法,以降低污泥之含水率之過程
。
八、污泥迴流比:在活性污泥處理法中,由沈澱池迴流至曝氣池之污泥
量與污水量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九、污泥密度指標(SDI):曝氣後之混合液靜置三十分鐘,其一百
公攝(C.C.)中污泥沈澱物內所含活性污縣浮物之量,以公克表示
。
十、污泥容量指標(SVI):曝氣後之混合液靜置三十分鐘,其每公
克活性泥懸污泥懸浮物所占之容量,以公攝(C.C.)表示。
十一、安全閥:超過規定氣(水)壓時可自動排氣(水)之氣(水)閥
。
十二、污水井:為收集污水並導入污水管渠之設施。
十三、污染負荷:污染物之濃度乘以水量所得之污染量。
十四、每人每日污染量:每人每日排出污水所含致污物質如生化需氧量
、懸浮固體物、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等,以公克表示。
十五、沉降效率:沈澱池中污泥沈澱時間與流過時間之比。
十六、吸入揚程:抽水機吸水面與抽水機葉輪中心線之垂直距離。
十七、好氧性污泥消化槽:利用好氧性微生物分解並穩定污泥之消化槽
。
十八、含水率:污泥中所含水分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十九、放流口:放流水即將進入承受水體之處所。
二十、雨水調節池:在雨天時具有適當容量可調節尖峰流量之貯留池。
二十一、雨水溢流井:在合流制下水道中,為使雨天時超負荷雨水溢流
之設施。
二十二、雨水溢流堰:在合流制下水道設施中,為使雨天時超負荷下水
能溢流所設之堰。
二十三、雨水井、收集雨水並導入雨水管渠之設施。
二十四、計畫污水量:污水下水道計畫中,為決定管渠、抽水站及處理
廠等之容量所採用之污水量。
二十五、計畫下水量:決定下水道設施容量所採用之下水量。
二十六、計畫雨水量:雨水下水道計畫中,為決定管渠及抽水站等之容
量所採用之雨水逕流量。
二十七、重現頻率:某一降雨量或洪水量,依長時間紀錄資料,所推測
之發生週期,以年計。
二十八、混合液懸浮固體量(MLSS):曝氣池內混合液中之懸浮固
體物合量,以公絲/公升表示。
二十九、食物微生物比(BOD/MLSS):曝氣池之有機負荷以食
物(BOD)與微生物(MLSS)之比值表示。
三十、重金屬類:比重在四以上之金屬。
三十一、計畫排水區域:計畫下水道管渠可能納入排水之區域。
三十二、計畫外水位:排水設施於規劃設計時所採用之外水位。
三十三、配水虹吸管:設於滴濾池之自動配水槽中用以進行自動虹吸作
用之裝置。
三十四、倒虹吸管:橫越河川、運河、鐵路及地下道等障礙物底部凹形
壓力管渠。
三十五、耗氧量:單位時間微生物所消耗之氧量。
三十六、家庭污水:自公私有建築物排出之污水含人畜排洩物及因其他
物質、生物或能量介入而致改變其品質之水。
三十七、容許污染負荷量:保持水質目標所能承受之污染負荷量。
三十八、連接管:污水井或雨水井與下水道管渠或設施連接之管。
三十九、硝化:由微生物之作用將氮化合物分解生氨,氧化為亞硝酸鹽
、硝酸鹽之現象。
四十、堤內容許最高抽水位:不致引起集水區域內最低地盤積水之抽水
站前池最高抽水位。
四十一、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量(MLVSS):曝氣池內混合液懸
浮固體中,揮發性固體之含量,以公絲/公升表示之。
四十二、堰負荷:單位長度之堰每日所溢流之水量。
四十三、表面負荷:沈砂池(或沈澱池)以流入水量除以水表面積,亦
稱溢流率。
四十四、幹管:下水道系統中之主要管渠。
四十五、次幹管:下水系統中之次要管渠。
四十六、分支管:在排水系統中,除幹管、次幹管外之管渠。
四十七、溢流口:超過計畫水量之溢流設施。
四十八、滴濾池水力負荷:滴濾池每日每平方公尺濾床面積所噴灑之污
水量。
四十九、颱風雨:颱風引起之降雨,降雨範圍大、延時長,但強度較小
。
五十、滲水量:由埋設於地下之管渠接頭裂隙或人孔等處滲入管內之水
量。
五十一、暴雨:生成於大氣對流作用之降雨,降雨範圍小、延時短,但
強度大。
五十二、標準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中其BOD/MLSS負荷在每
日0.三公斤至0.五公斤BOD/公斤MLSS之間者。
五十三、標準滴濾池:滴濾池中水力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至三立方
公尺污水。
五十四、橫軸迴轉式曝氣池:機械曝氣池之一種,曝氣設備之迴轉軸呈
水平裝置者。
五十五、餘氯:注入污水中之氯經作用後成為游離或結合狀態之賸餘氯
。
五十六、總揚程:抽水機之淨揚程、損失水頭與流速水頭之總和。
五十七、濾料:滴濾池中為保持生物膜及增加污水之接觸面積所配置於
濾床之材料。
五十八、繞流管:設於水路、水池之一旁,當停用常用設備時仍可使用
之繞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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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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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計畫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規劃下水道系統時,對污水與雨水之處理與排除,應考慮一併解決
。
二、流域性下水道建設區域內之個別下水道計畫應能配合流域性建設計
畫。
三、擬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前,應先就現況及相關資料充分調查整理,
並與河川灌排管理機構協調,下水道系統以重力流設計為原則。
四、下水道系統計畫之目標年,以二十年以上為原則。五、下水道之收
集系統原則上應採雨水與污水分流制,但在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雨
水下水道得兼排經初步處理之污水。
六、已有水體分類之水區應能達到其水質標準。在未有水體分類之水區
,應考慮水質源之利用狀況,依暫定水質標準辦理之。
七、放流口之位置及構造物之形式應依放流水域之水位流量、水利用狀
況及河川整治計畫充分調整,不得影響承受水體之用途及結構物之
安全。下水道設備之配置、構造及功能之決定,應充分考慮地形、
地質等自然條件及放流水域之狀況、周圍環境、設備之分期建設計
畫、施工條件、工程費用、維護管理等因素。
八、規劃雨水下水道管渠系統及抽水站得依主管機關之指定,設置水文
觀測站,其量測設備地點、所需精度應依事實需要選定之。
九、設置管渠、抽水站及處理設備時應考慮污水量及水質之量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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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規劃時應調查左列事項:
一、地形、地質、水文及氣象等自然條件之調查:包括地形、地勢、地
下水位、地盤沈陷情況、計畫區之降雨紀錄、災害情形及其對應之
降雨強度、風向、擬放流水域之洪水位、洪水量、潮位、洪水痕跡
等項目。
二、都市計畫調查:包含都市計畫核定情形、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道路寬度及中心樁樁位。
三、河川整治計畫之調查:包含計畫流量、計畫水位、計畫河床高度、
計畫縱斷坡度及計畫施工時間等。
四、土地使用狀況、道路現況、地下埋設物及其他現有相關設施之調查
:包含道路寬度、道路橫斷面、交通量、各公用事業地下管線種類
、尺寸、高程、既有管渠之通水能力及各類人孔、手孔位置尺寸高
程等。
五、污染調查:包含自來水供水現況及其將來計畫、工業用水現況及計
畫、人口、工業生產量、農林畜產之相關統計資料、主要工廠、農
、牧、礦產之排水量及水質資料等負荷量、承受水體涵容能力、水
質源利用現況及將來計畫等。
六、其他相關計畫之調查:包含公用事業管線埋設計畫、提升道路服務
層次之計畫及新社區開發計畫等。
七、其他既有設施之調查:包含人文文化財產及歷史古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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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計畫依左列因素決定:
一、計畫人口:計畫人口數視計畫目標年計畫區域內之發展狀況等因素
,根據左列各項決定之:
(一)計畫人口數依計畫區域內單位行政區過去人口增加狀況推測計畫
目標人口數。
(二)人口分布預測:計畫區域內人口分布,應參照土地使用計畫之人
口密度分配之。
(三)日間人口數:日間人口數流動較大地區應考慮其日間人口數。
二、計畫污水量:計畫污水量包括家庭污水、事業廢水及滲水量,各項
水量考慮左列因素決定之:
(一)家庭污水量: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以實測紀錄推測,並得參考計
畫目標年區域內供水計畫之每人每日最大供水量決定之。
(二)事業廢水量:各事業單位排水量較大者,應考慮其擴建增產,以
產品單位用水量或單位用地面積之用水量為估量依據。
(三)滲水量:依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或以集水
面積每公頃每日十五立方公尺至二十五立方公尺估計之。
三、計畫污水量之時變遷:
(一)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平均日污水量一.二倍至一.四倍為準。
(二)計畫最大時污水量以平均日污水量每小時之一.五倍至三倍為準
。
(三)社區計畫污水量以計畫尖峰污水量為準。
四、生污水水質:生污水水質按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分別估計,並依左
列因素決定綜合水質:
(一)污水水質以生化需氧量BOD及懸浮固體物SS指標表示,必要
時得增加其他項目。
(二)家庭污水水質依每人每日負荷量及計畫每人每日平均污水量為準
。
(三)工廠廢水水質以實測資料為準,但中小工廠及將來可能設立之工
廠得依工業類別之水質標準值估計之。
五、處理方法以流入下水道之水量、水質負荷、時間變化、承受水體之
流量、水資源利用狀況、放流水標準、處理廠用地及維護管理等條
件為基礎決定之,原則上以二級處理之活性污泥法、標準滴濾法為
準,必要時得考慮三級處理。承受水體水質標準、處理廠規模及公
共水域、水質保護等不致發生障礙者,得降低處理標準。
六、污泥處理方法須考慮廢水水質、廢水處理方法、污泥最終處置方式
,處理廠用地及維護等條件決定之。
七、管渠系統計畫必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分流制污水管渠以計畫尖峰污水量為計畫基準。
(二)合流制管渠以計畫雨水量加尖峰計畫污水量為計畫基準。
(三)分流制與合流制併用時,宜將兩系統之管渠分開計畫,必須合流
時,合流區域之污水管須引至合流區域雨水溢流井之下游接入截
流管。
(四)管渠以採用暗管(渠)為原則。
(五)管渠之配置,應考慮地形、地質、道路寬度及地下埋設物等。
(六)管渠斷面形狀及坡度之決定,應確保自淨流速,避免管內發生沉
積現象,但流速不可過大。
(七)管渠系統應儘量避免採用倒虹吸管。
八、抽水站計畫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分流制污水抽水機之計畫抽水量以尖峰污水量計:合流水制抽水
機以計畫逕流量加尖峰計畫污水量計。
(二)抽水站應儘可能少設,抽水設備不宜浸水。
(三)計畫抽水站時應考慮四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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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下水道計畫依左列因素決定之:
一、計畫雨水量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雨水逕流量應依相關條件估算,並得以合理法公式計算之。
(二)雨水下水道各項設施之設計重現頻率規定如左表:
┌───────────────┬────┐
│區 分│頻率年數│
├───────────────┼────┤
│平原地區排水系統 │ 五年│
├───────────────┼────┤
│山坡地社區開發排水系統 │ 十年│
├───────────────┼────┤
│雨水調節池 │ 二十年│
├───────────────┼────┤
│抽水站外水位 │ 十年│
├───────────────┼────┤
│車行地下道 │ 二十年│
└───────────────┴────┘
各頻率年數之降雨量強度參考公式如左表:
┌───┬──────┬─────┬──────┐
│頻率區│五 年│十 年│二 十 年│
│區 分│ │ │ │
├───┼──────┼─────┼──────┤
│暴 雨│8606/t*49.14│346.3/t │363.7/t │
│ │ │0.330 │0.327 │
├───┼──────┼─────┼──────┤
│颱風雨│4867/t*48.3 │6649/t* │227/t 0.294 │
│ │ │55.4 │ │
└───┴──────┴─────┴──────┘
式中t為降雨延時以分鐘計,假設與集流時間相同。降雨強度之
單位為每小時公厘。
(三)颱風雨時逕流係數,不分土地使用情況,一律採用0.九五。暴
雨時逕流係數,依左表數值,如無特殊情況採用中值計算。
┌─────┬────────┐
│ 使用分區 │逕流系數 │
│ ├──┬─────┤
│ │時值│範用值 │
├─────┼──┼─────┤
│商業區 │0.83│0.70~0.93│
│車行地下道│0.83│0.70~0.93│
│混合住宅區│0.79│0.66~0.89│
│工業區 │0.67│0.56~0.78│
│機關學校 │0.61│0.50~0.72│
│公園、綠地│0.56│0.46~0.67│
│機場 │0.52│0.42~0.62│
│農業區 │0.38│0.30~0.50│
│山區 │0.60│0.55~0.75│
└─────┴──┴─────┘
(四)下水道設施之起始集流時間應考慮最小單位排水區之土地表面特
性,車行地下道採用五分鐘,U型側溝採用五分至十分鐘,幹、
支渠採十分至十五分鐘計算。
(五)雨水下水道系統涵蓋之集水面積應依據地形,參考現有道路、鐵
路、河川、排水溝等,並考慮將來之開發計畫作適當之劃分。
二、管渠系統計畫須考慮可利用之水頭、管渠之斷面形狀及坡度,並參
酌覆土深度,維持適當流速。幹渠儘量配置於集水範圍內之最低路
徑。
三、計畫排水口水位,須高於排入承受水體之計畫高水位或高於排入幹
渠之計畫水位。在出口處有堤防及抽水站保護之下水道,其出口水
位以不低於感潮河川之平均常水位為原則。
四、直角式排水系統之排水口處設置一平行於水域之下水道幹管,截集
各系統之污水至處理廠處理,並於各流出口設置雨水溢流設備以排
除雨天時多量雨水;晴天污水或初期降雨逕流,須引至處理廠處理
。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平均日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五、抽水站之設計抽水容量應以五年頻率颱風雨時之雨水逕流量計算。
但左列情形應以五年頻率暴雨逕流量計算:
(一)抽水站引水幹管集水區域內都市計畫所擬訂之最低地盤高程如低
於出口河川平均高潮位或出口擬排入之幹渠計畫水位或河川常水
位加上自該最低點至出口所需之水力坡降時。
(二)擬排入河川之洪峰到達該抽水點之時間短於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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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設施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對自重、活載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力及積雪荷重等之作用
在結構上須具安全及耐久性。
二、應具有水密性耐磨、耐蝕性能,在內空情形下應能抵抗浮力作用。
三、管渠水流,以重力流為原則,情況特殊時,得以壓力流計算,但其
能量線不得高於流經之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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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申
請時,亦同。
二、申請前款許可應提出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工程計畫書。
(三)管線位置平面圖、剖面圖及管線所經地區之環境說明書。
(四)廢水排放之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
三、排放廢水水質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廢水排放標準。
四、岸上應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於管線末端及其周圍設置警示浮標。
五、放流擴散管進水端應預留採樣孔。排放時應按日
測定排放水量及檢驗水質,其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
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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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渠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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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道、水力計算、流速及坡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計畫下水量:
(一)以計畫尖峰污水量設計污水管渠。
(二)以計畫雨水逕流量設計雨水管渠。
(三)以計畫尖峰污水量及計畫雨水逕流量之和設計合流管渠。
(四)前三日計畫下水量,得依排水區域,酌增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之餘裕量。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得採用曼寧公式或庫特公式。
三、流速之限制如左:
(一)污水管渠於計畫污水量時之最小流速為每秒0.六公尺,最大流
速為每秒三公尺。
(二)雨水管渠或合流管渠於計畫流量之最小流速為每秒0.八公尺,
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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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渠之種類及斷面依左列規定:
一、管渠應為陶管、混凝土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玻璃纖維
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或其他可適用之
管材等。
二、管渠之斷面以採用圓形、矩形或馬蹄型為原則。
三、下水道管渠之最小斷面如左:
(一)公共污水管之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雨水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
公厘。
(二)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但不含溝蓋厚
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原則上不大於一公尺。
(三)箱涵之寬、高以不小於一.五公尺為原則。
四、下水道管渠之出水高如左:
(一)U型道路側溝以設計水深之百分之三十計,且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
(二)梯形、U形明溝其設計水深小於一公尺者,以三十公分計,水深
大於一公尺者,以水深百分之二十計。
(三)箱涵以設計水深百分之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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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渠埋設位置及深度依左列規定:
一、埋設位置及深度
(一)管渠埋設於公共道路內者,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與道路主管機關
協調。
(二)管渠橫越河床時,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與河川主管機關協調。
(三)管渠穿越鐵路時,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與鐵路主管機關協調。
二、最小覆土深度:
(一)圓型土管之最小覆土深度須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管須
在五十公分以上,但有特殊保護時不在此限。
(二)箱涵無最小覆土限制,但如在道路範圍內時,至少需有十公分之
覆土深度。
三、管渠保護:
(一)土壓或其他載重超過管渠之外壓強度時,須以混凝土或鋼筋混凝
土加強或經由基礎之改良保護之。
(二)管渠內面有磨損、腐蝕之虞時,應設適當裡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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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渠之接合、接頭開挖及基礎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管渠之接合:
(一)管渠之管徑、深度變化或二支以上管渠匯合時,以管渠頂部內緣
或流水面相接為原則。
(二)地面坡度過大時,應以最大流速限制其埋設坡度,並於適當位置
設消能設施或跌水人孔。
(三)支管渠匯合時,其中心交角應儘可能在六十度以內,以曲線匯合
時,其曲率半徑應以大於管徑五倍為原則(矩形渠以寬度作為管
徑)。
(四)梯形明溝及矩形渠寬度有變化時,應有漸變段連接,漸變段側牆
線與原渠道側牆線之夾角進口處應小於二十五度。出口處應小於
十二.五度。
二、管渠之管溝開挖寬度,應有足夠空閒益過回填材料。
三、管渠接頭之材料,應具左列特性:
(一)易於施工,施工後即可通水使用。
(二)具充分彈性,防止不均勻沈陷發生斷裂。
(三)具水密性、防蝕性,不易老化。
(四)可配合各種管渠之形狀與尺寸。
四、管渠如採用商業成品,應依外壓荷重、覆土深度、土質狀況等,選
擇管底基礎型式及管材品級,管材抗壓強度應具有一.五倍以上之
安全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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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管渠穿越鐵路、自來水管、瓦斯管、河川、堤防、電纜及其他難
以移設之構造物時,得設置倒虹吸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倒虹吸管須傾向下游設適當之坡度,管內流速須大於上游管渠內流
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最小流速須大於每秒0.九公尺。
二、倒虹吸管進出水井應設閘間或擋水板。
三、附近地形條件許可,應設置二條以上之平行管。
四、倒虹吸管進出口處應考慮設置鐘形漸變段,必要時,應設排水、沈
砂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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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孔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下水道管渠為清理需要,及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匯流
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檢測流量之需要必須設置人孔。
二、人孔以每五十公尺至六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如為雙孔以上箱涵
時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三、雨水下水道人孔種類及構造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為矩形或圓形,可以場鑄或預鑄。
(二)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鑄鐵蓋或鋼筋混凝土蓋,人孔應
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
(三)人孔入口內徑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人孔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
,應將內徑漸變至九十公分。
(四)人孔踏步材質盤不鏽鋼製品,間距為每三十公分設一階,但最上
一階得採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設置之。
四、污水下水道人孔得採用預鑄或場鑄,底部依管之狀況,做成槽狀。
小管徑無法直接進入管渠內清除者,設機械清除孔清除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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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溢流井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須考慮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位置。
二、其設計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下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
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應能承受水體或水區水質條件,一般為計畫
最大污水量之二倍三倍。
四、雨水溢流管須設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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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調節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流入雨水調節池之雨水量應依據長時間降雨資料作成之降雨歷程線
推算,其容量之決定需考慮左列規定:
(一)山坡地以十年一次之暴雨強度,平原地區以五年一次之暴雨強度
計算社區開發後之雨水最大逕流量,並視調節池下游排水設施之
排水能力決定調節池之容量。
(二)調節池下游排水設施之排水能力比社區開發前山坡地十年一次或
平原地區五年一次之雨水逕流量為大時,須以既設排水設施之排
水能力相當之社區開發前降雨量之雨水流出量為準,決定調節池
容量。
(三)調節池容量之決定,須考慮開發前後逕流係數之改變、下游下水
道之排水能力及設計集流時間等因素。
二、調節池以自然放流方式為原則。
三、調節池得與沈砂池合併設置。分別設置時,調節池應設於沈砂池之
下游。
四、調節池餘水溢流口須具有能放流一百年一次降雨量之最大雨水逕流
量之一.五倍以上之能力,其最高水位不得超過壩頂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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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砂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應設於山區排水溝進入幹支線前或山坡地開發建築之雨水排水系統
匯集處。
二、沈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而變化,沈砂量以計
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
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沈砂量
估算設置臨時沈砂池。
三、沈淤粒徑依沈砂池之流速而定,一般採用流速為每秒0.一五公尺
至0.三公尺,計畫沈淤粒徑為二公厘至三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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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口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位置及構造,應先與承受水體之主管機關協調後決定。
二、放流水流速,以不妨礙航行、引起沖 及不影響附近構造物為原則
。
三、底面高度應位於放流水體之高水位及低水位之間。四、放流口之位
置及放流水之流向須考慮不使放流之雨水在其附近停滯。
五、設置防潮閘門時,應為自動控制之閘門,並應有備用之手動操作裝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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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水井及連接管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集水井:
(一)雨水集水井設置於道路側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
。有人行道者,設於人行道之緣石邊;無人行道者,設於臨道路
與私有地分界線之道路內為原則。污水井之設置比照辦理。
(二)雨水集水井應為矩形構造物,其井底深應比連接管底低二十公尺
以上,其上鋪設鑄鐵格柵蓋板。
(三)污水集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經管理機關核
准之製品,內徑或內面淨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井之深度以
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原則,井蓋為鑄鐵或鋼筋混凝土製,污水
集水井之底部,須做成半管狀。
二、污水連接管埋設或鋪設之方向以與支管成垂直,與支管連接處成六
十度角為原則。連接管之坡度應保持百分之一以上為原則,與支管
之連接處應在支管之上半部,最小管徑為一百五十公厘,連接處之
構造以採用叉管連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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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側溝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兩側,溝頂以鋪預鑄溝蓋板,底槽採半圓型為
原則,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十條之規定。
二、進水口應採直接設在蓋板上之格柵直落式,其間距為五公尺至十公
尺。
三、道路L型側溝之棋坡最緩為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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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行地下道之排水設施依左列規定:
一、兩側應設置縱向側溝,地下道之最底處應設置橫向截水溝,並應在
地下道引道連接平面道路之豎曲線外端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橫向截
水溝。側溝或截水溝之容量應在逕流量及地下水滲流量計算值二倍
以上,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其上舖設以鋼板或其他堅固耐用之
材料製成且開有進水孔洞之蓋板。
二、車行地下道應設置沈水式抽水機,接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臺電公司)之電源,並應設置可自動切換啟動之發電機,其
裝機高程應儘可能提高。
三、車行地下道抽水設施之設計容量,應足以抽除左列水量計算值之總
和:
(一)逕流量計算值之一.五倍。
(二)依據工地地質狀況及地下水防水設計條件估算之滲流量。但每平
方公尺與土壤接觸面之滲流量不得小於每日0.0二立方公尺。
(三)抽水機應依設計容量至少分二臺裝設,各抽水機間應有根據進水
情況自動交替運轉之切換裝置,抽水機之出水管高程應在計畫排
入側溝或幹渠之設計最高水位。
(四)地下道雨水井之內部尺寸,須依選用抽水機之特性需要裝設全部
之抽水機,並應具有適當之沈砂空間及容納足以供應抽水機設計
臺數中之半數抽水機持續運轉十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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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抽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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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抽水量、水位、原動機之選擇依左列規定:
一、污水下水道抽水量為計畫尖峰污水量,雨水下水道抽水量為計畫雨
水逕流量。
二、吸水位應考慮流入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
三、排水抽水占應依其排水區域決定其出口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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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砂池及欄污柵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沈砂池及欄污柵以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為原則。
二、沈砂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三、沈砂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其流入口之配置須考慮防止發生短流,
池底坡度以百分之0.五至百分之一原則。
四、沈砂池之平均流速以每秒0.三公尺為準,雨水沈砂池之表面負荷
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準,污水沈砂池之水面負荷
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公尺為準,沈砂池之停留時間以三十
秒至六十秒為準。
五、沈砂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流入管渠水深決定,沈底須另加三十公分
以上之積砂。
六、曝氣沈砂池之形狀及池數依第二款規定,構造依第三條規定,停留
時間以一分至二分鐘為準,有效水深以二公尺至三公尺為準,出水
高以五十公分為準,每立方公尺污水量之送氣量以一立方公尺至二
立方公尺為準,並須設置消泡設施。
七、沈砂池之出入口應設置閘門或擋木板,閘門必須裝置電動式或手動
式開關,設置電動式開關時須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
八、雨水用欄污原則上設於沈砂池之後,攔污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
至九十公厘並設自動撈污機,污水用攔污柵原則上設於沈砂池之前
,攔污欄之有效間隔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機械清理者,傾斜
角與水平成七十度左右;以人工清理者,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
度,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以每秒0.四五公尺為準
。攔污柵之構造須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水壓之強度。
九、沈砂池以裝置機械式除砂設備為宜。
十、沈砂及柵除物之貯存、裝運及廢棄,須防止腐臭發生,必要時應設
沈砂洗淨裝置及柵除物處理裝置。
十一、沈砂池及攔污柵設備須設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之處須設
置扶手或攔杆,設於室內時須設通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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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井之設置應以水密性構造物為原則。抽水井及其流入口之配置,須
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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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化及抽水機之性能而定,以採
用同一容量為原則,如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時,得採用不同容量
之抽水機。抽水機之設置臺數應參考左表:
┌───────────┬───────────┐
│污水抽水機 │雨水抽水機 │
├─────┬─────┼─────┬─────┤
│計畫抽水量│設置臺數 │計畫抽水量│設置臺數 │
│(每立方公 │ │(每立方公 │ │
│尺) │ │尺) │ │
├─────┼─────┼─────┼─────┤
│0.五以下│二臺至四臺│三以下 │二臺 │
│ │(一臺備用)│ │(一臺備用)│
├─────┼─────┼─────┼─────┤
│0.五至 │三臺至五臺│三至一0 │二臺至三臺│
│一.五 │(一臺備用)│ │(一臺備用)│
├─────┼─────┼─────┼─────┤
│一.五以上│四臺至六臺│一0至二0│三臺至五臺│
│ │(一臺備用)│ │(一臺備用)│
└─────┴─────┴─────┴─────┘
二、抽水機吸水管口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之流速決定,吸水管內流速
為每秒一.五公尺至三公尺。抽水機出水管口徑,依吸水管口徑、
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三、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
之速度水頭決定,抽水機之淨揚程依出口水位及放流水位之變動範
圍及計畫抽水量、抽水機之特性決定。
四、抽水機之比速及轉速,應考慮使抽水機能發揮最合於計畫條件之特
性。
五、有淹水之虞或吸水淨揚程較大時,應採用豎軸式或沈水式抽水機,
抽水機應為不阻塞、抗腐蝕、磨損少且容易分解清理之構造。
六、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動力如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
機時應加以餘裕,為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使用內
燃機時應加之餘裕為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七、抽水機之吸水淨揚程應不使發生穴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式儘可
能減小。
八、抽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措施。
九、抽水機吸水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臺抽水機應設吸水管一支。
(二)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儘可能縮短水平管長,
並設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之上坡坡度。
(三)吸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
(四)吸水管內避免空氣停積,並儘量減少彎曲處所。
(五)吸水管管端應為喇叭形,管端在最低水位下之深度與抽水井底面
之距離,吸水管相互間之間隔,及與抽水井壁面之間隔均須適當
。
(六)吸水管宜短,過長時,中間應設固定支架,不得使用比抽水機口
徑為小之吸水管。
十、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以混凝土構造,且符口左列規定
:
(一)抽水機之基礎應對其荷重具有足夠之支撐強度。
(二)抽水機之基礎應有充分之重量以抑制其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
獨立基礎之重量為機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十一、抽水機之附屬設備及輔助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裝設:
(一)抽水站內應設吸水水位及出水水位之指示設備。
(二)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為起重之用。
(三)必要時應設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之設備。
(四)抽水站內應考慮設排水及管渠清理用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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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機之操作控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型式及其安裝情形
裝設左列設備:
(一)滿水檢查設備。
(二)水流檢查設備。
(三)壓力指示設備。
(四)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五)在出水管制水閥設極限開關及安全裝置。
二、抽水量之控制應視實際情形將抽水機之操作臺數、轉速或制水閥開
關等各項中之一項或數項同時併用。
三、抽水機應設有適當之保護電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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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以採三相感應電動機為準。
二、型式應依安裝地點及周圍情況以左表為準:
┌─────────────┬────────┐
│安裝地點之情況 │型式 │
├─────────────┼────────┤
│乾燥而塵埃少 │保護型 │
├─────────────┼────────┤
│有水沫之虞 │防沫型 │
├─────────────┼────────┤
│有水沖或濕度高 │防水型 │
├─────────────┼────────┤
│有氯氣接觸之虞 │耐蝕型 │
├─────────────┼────────┤
│有可燃氣體之虞 │防爆型 │
├─────────────┼────────┤
│屋外 │屋外型 │
└─────────────┴────────┘
三、採用全電壓起動者,其大小應符合臺電公司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電動機應依左表所列起動設備採最適宜者:
┌───────────┬──────────┐
│電動機種類 │起動設備 │
├───────────┼──────────┤
│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1.Y-△減壓起動器 │
│ │2.自耦變壓起動器 │
│ │3.限流型起動器 │
├───────────┼──────────┤
│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 │起動電阻器 │
└───────────┴──────────┘
四、電動機開關與起動設備閒珠應防止錯誤操作之聯鎖裝置,並安裝適
當之過載及低壓斷路器保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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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燃機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之備用動力或備用發電機之原動機,以採柴油機為準。
二、柴油機應設左列輔助設備:
(一)可貯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料之燃料油箱。
(二)起動設備:空氣起動時設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電力起動時
應設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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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考慮操作、維護、管理之便利及防止
事故之發生。
二、受電電壓應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之。
三、電力設備原則上,應使用專用接戶線。
四、受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容量應按所連接之設備容量定之,以不低於設備容量之一.二五
倍為原則。
(二)應設有能安全開閉受電電路之開關及能將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
流安全切斷之斷路器。
(三)無論電壓高低,均應設電壓計、電流計、電力計及指示燈,契約
容量超過一千瓩時,應加裝功率因素表。
(四)高壓受電原則上應使用裝甲型或閉鎖型受電盤。
五、變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容量應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備
用容量。
(二)變電設備內電路,應裝設安全開關及斷路器。
(三)變壓器之冷卻以浸油自冷式為準。
六、配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由受電設備或變電設備至主要設備之配電線路,應儘量使用電纜
。
(二)無論電壓高低,均應設電壓計、電流計及指示燈。
(三)配電線路之分歧點,應設分路開關及分路過載保護設備。
(四)配電設備以使用裝甲型配電盤為原則。
(五)備用抽水機及其他備用器具電路,必要時應以雙投開關控制其使
用。
(六)電動機線路之開關設備,應依其容量及電壓以左表規定為準:
┌─────┬─────┬───────────┐
│電壓(伏)│電動機容量│開關設備 │
│ │(社) │ │
├─────┼─────┼───────────┤
│二二0、 │全部 │配線用斷路等或三極開關│
│四四0 │ │(附保險絲)與電阻開關│
├─────┼─────┼───────────┤
│ │三00以下│配電盤或電箱 │
├─────┼─────┼───────────┤
│三三00、│三00以上│配電盤 │
│六六00 │ │ │
└─────┴─────┴───────────┘
七、功率因數改善設備,以左列規定為準:
(一)低壓電動機線路,應以並聯方式將電動機與電容器直接連接之。
(二)高壓電動機線路,以採用電容器組分設於高壓幹線上為原則。
(三)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於電路開放後放出殘餘電荷。
八、主要設備應考慮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自用發電設備
發電機以旋轉電樞式發電機;原動機以柴油機為準。
九、直流電源設備應以左列規定為準:
(一)應考慮控制線路之負荷量,指示燈、安全燈及其他直流用電設備
之容量而決定其容量。
(二)蓄電池應為浮動充電式或不斷電裝置。
(三)線路上應裝設電壓表、電流表及配線用斷路器或開關。
十、電力設備之保護及安全措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接戶開關應裝設於靠近進屋點之接戶線上,易於接近之處。
(二)受電設備如係低壓,應設配線用斷路器;如係高壓或特高壓,應
設有避電器接地電驛及過載電驛之保護裝置。高壓或特高壓幹線
及其他必要之處,應裝設避電器。高壓配電線路上,應設過電流
保護電驛及接地保護電驛。
(三)特高壓變高壓之變壓器,應設內部故障檢出裝置及溫度測計裝置
,在二次側應設對混觸所發生之危險防止裝置,以及接地檢驗裝
置。
(四)電容器線路上,應設斷路器、過電流保護電驛及超電壓保護電驛
。但如電容器與電動機直接並聯,且在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
荷側者免談。
(五)特高壓或高壓電路,應在易見之處,標示相別,並以線路模型及
其他方法,標示其接線狀態。
(六)直流電源及其線路應設檢漏裝置。
(七)用電器具應按各種設備施以適當之接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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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構造: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儘可能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使
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均應以不燃物
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並防止噪音及避免浸水。
(三)抽水機室之面積應留適當餘地,以便抽水機、管件、制水閥開動
設備及其他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四)配電室應設在不致有氯氣及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
處。
(五)配電室應有足夠、空間、操作及檢查各項機器。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有良好通風採光及防止噪音,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
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室、配電室及監視室,應設有充分之照明設備。
四、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按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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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污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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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設施及計畫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計畫污水處理廠時應依地形及都市計畫情形考慮集中處理或分區處
理且需預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及水質:
(一)處理廠之計畫污水量依初級處理及二級處理設施之不同,參考左
表設計之:
┌─────┬─────────────────┐
│ 污水量│計畫污水量 │
│ ├────────┬────────┤
│設施 │合流制 │分流制 │
├──┬──┼────────┼────────┤
│初級│處理│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 │設施│ │ │
│處理├──┼────────┼────────┤
│ │導水│計畫污水截流量 │計畫尖峰污水量 │
│ │管渠│ │ │
├──┼──┼────────┼────────┤
│二級│處理│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 │設施│ │ │
│處理├──┼────────┼────────┤
│ │導水│計畫污水截流量 │計畫尖峰污水量 │
│ │管渠│ │ │
└──┴──┴────────┴────────┘
(二)流入污水量及水質濃度必須事先充分調查。
三、污水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一般以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物表示如左
表:
┌───────┬────┬────┬─────┐
│ 項目│生化需氧│懸浮固體│備 註│
│ 處理 │量去除率│物去除率│ │
│處理程序方法 │百分比) │(百分比)│ │
├──┬────┼────┼────┼─────┤
│初級│沈澱法 │二五至三│三0至四│ │
│處理│ │0 │0 │ │
├──┼────┼────┼────┼─────┤
│二 │高率滴濾│六五至七│六五至七│其他與此相│
│級 │池法 │五 │五 │當程度之污│
│處 │ │ │ │水處理法 │
│理 ├────┼────┼────┼─────┤
│ │標準滴濾│七五至八│七0至八│ │
│ │池法 │五 │0 │ │
│ ├────┼────┼────┼─────┤
│ │標準活性│八五至九│八0至九│ │
│ │污泥法 │五 │0 │ │
│ ├────┼────┼────┼─────┤
│ │旋轉生物│八0至九│八0至九│ │
│ │接觸法 │0 │0 │ │
└──┴────┴────┴────┴─────┘
四、處理設施之配備及構造:
(一)各項設施應易於維護、管理,且能充分發揮其功能。
(二)處理設施之構造應具水密性及耐久性。
(三)處理廠之主要設施以具二套為原則。
五、污水流入處須設攔污柵(或加設磨碎機)及沈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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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曝氣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曝氣池之容量依調節流量需要曝氣之時間而定,池之形狀以矩形為
準,採用散氣法者,池寬應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
二、預先曝氣池之構造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池頂高出地面至
少十五公分,池邊宜設九十公分寬以上之維護走道並設護欄。
三、曝氣方式、送氣量及曝氣裝置:
(一)曝氣方式須使污水產生旋迴流,並使懸浮固體物保持懸浮狀態。
(二)送氣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
(三)曝氣裝置可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須具有耐
久及耐鹼性,其位置以設在曝氣池下方並容易取出維護為宜。曝
氣機之旋轉翼直徑及迴轉數之選定,應考慮能充分攪勻池內污水
,相鄰二室旋轉翼之轉向應互為異向,其驅動用馬達應有變速裝
置,每室一部或各室共用一部。
四、曝氣時間以十分鐘至二十分鐘為準,有迴流活性污泥者以二十鐘至
三十分鐘為準,有調整流量之必要者視需要而定。
五、有迴流活性污泥者,其迴流量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百分之一至百
分之二為準。
六、附屬設備:為調節流量,應在池之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並設置旁
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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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澱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初步沈澱池:
(一)形狀以矩形或圓形為準,矩形池長與寬之比以三比一至五比一為
宜,寬度依刮泥設備而定,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二)池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宜設刮泥設備,設有污泥刮
泥設備之池底坡度,圓形池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宜,矩形池
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為宜。
(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沈澱時間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法 │沈澱時間(小時) │
│ ├─────┬───┤
│ │分流制 │合流制│
├─────────────┼─────┼───┤
│初級處理 │三以上 │ │
├─────────────┼─────┼───┤
│滴濾池法 │二至二.五│ │
├─────────────┼─────┼───┤
│活性污泥法(或旋一和施轉生│一.五至二│三以上│
│物接觸法) │ │ │
└─────────────┴─────┴───┘
(四)有效水深以二.五以尺至四公尺為準,表面負荷率以每日每平方
公尺二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為準,水面至池頂高以四十
公分至六十公分為宜。
(五)平行流者,應設有垂直水流方向孔整流壁,放射流者,應設圓筒
形整流板。
(六)溢流設備使用溢流堰者,應設袪渣裝置,其止渣板之設置,以板
頂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為宜,堰之溢
流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公尺二百五十立方公尺為宜。
(七)刮泥機之刮泥板速度以不攪亂沈澱物為準,矩形池宜設連續轉動
式或往復式刮泥板為準,圓形池宜設置迴轉式刮泥板。
(八)污泥可藉水位差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以一百五十公
厘以上為宜,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
除口。
二、最後沈澱池:
(一)形狀以矩形或圓形為準,矩形池長與寬之比以三比一至五比一為
準,寬度依刮泥設備而定,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二)構造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造為原則,宜設刮泥設備。設有刮泥設
備之池底坡度,圓形池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宜,矩形以百分
之一至百分之二為宜。
(三)沈澱時間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二小時至三小時為準,有效水深以
二.五公尺至四公尺為準,表面負荷率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立
方公尺至三十立方公尺為準,水面至池頂以四十公分至六十公分
為準。
(四)整流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五)溢流設備以溢流堰為主,堰之溢流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平方公尺
一百五十立方公尺為準。
(六)刮泥機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七目規定。
(七)污泥抽排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八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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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濾池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標準滴濾池:
(一)使用旋轉式噴水設備者以圓形為準,使用固定式噴水設備者以矩
形為準。
(二)濾池之水力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至三立方公尺為準
,濾料之生化需氧量濾料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立方公尺0.三公
斤為準。
(三)濾料應採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勻材料,直徑為二十五公
厘至五十公厘。
(四)濾床深度以一.五公尺至二公尺為準,濾池底部之坡度以百分之
一至百分之二為準,集水部分之斷面須考慮通風,並以集水所須
斷面積之二倍以上為準。濾池外壁以鋼筋混凝土造為原則,出水
高須在三十公分以上。
(五)固定式滴濾池自動配水槽之容量應能供應噴水設備五分鐘至十五
分鐘之噴水量。自動噴水槽之高低水位差為四十公分至七十五公
分,其最小流出量不得低於最大流出量二分之一,自動虹吸之最
大放流量相等於流入污水之最大流量。
(六)鄰接住宅區時,濾池應加高池壁或加蓋,並設置通氣設備。
二、高率調濾池:
(一)形狀應參照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水力負荷量依左表規定:
┌─────────┬───────────┐
│生污水之生化需氧量│水力負荷 │
├─────────┼───────────┤
│毫克/公升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
│一二0 │二五 │
├─────────┼───────────┤
│一五0 │二0 │
├─────────┼───────────┤
│二00 │一五 │
└─────────┴───────────┘
生化需氧量濾料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立公尺一.二公斤為準。
(三)濾料應參照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但直徑為五十公厘至六十公厘。
(四)濾床深度為一.五公尺至二公尺,二個以上濾池串連使用時,其
各池之濾床深度為一公尺。
(五)濾池底部、濾池外壁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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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氣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活性污泥法之設計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曝氣池之有機物負荷以食物微生物比(BOD/MLSS)表示
,其值根據理水水質、處理程度及處理方式決定之。標準活性污
泥法及階段式活性污泥法採每公斤懸浮固體物0.二公斤至0.
四公斤生化需氧量,長時間曝氣法及氧化渠法採每公所懸浮固體
物0.0三公斤至0.0五公斤生化需氧量。
(二)曝氣時間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曝氣時間(小時)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六至八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四至六 │
├──────────┼──────────┤
│長時間曝氣法 │十六至二十四 │
├──────────┼──────────┤
│氧化渠法 │二十四至四十八 │
└──────────┴──────────┘
(三)污泥迴流率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污泥回流率(百分比)│
├──────────┼──────────┤
│標準活性污泥法 │二十至四十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十至二十 │
├──────────┼──────────┤
│長時間曝氣法 │五十至一百五十 │
├──────────┼──────────┤
│氧化渠法 │五十至一百五十 │
└──────────┴──────────┘
(四)使用散氣式噴氣者,其送氣量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送氣量為污水量倍數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三至七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三至七 │
├─────────┼────────────┤
│長時間曝氣法 │十五以上 │
└─────────┴────────────┘
(五)使用機械攪拌或其他特殊方法者。按其袪除生化需氧量之能力,
供給適當之空氣量或氧氣量。
二、散氣式曝氣池:
(一)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比及曝氣時間等
估算之,形狀為矩形,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數為二池以
上,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阻流壁。
(二)設置應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三)曝氣池之有效水深以三公尺至五公尺為準出水高宜為五十公分以
上。
(四)曝氣池之進口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五)散氣裝置應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
(六)送氣管得使用鑄鐵管、鋼管或塑膠管、接頭需緊密不漏氣並有防
蝕措施。配管方式應能防止污水逆流入管內,送氣管各部管徑之
設計容量應較實際送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
流速為每秒十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損失以七百公厘至
一千公厘水頭為準,送氣管應裝置空氣計量器,各分支管及主要
處所應裝置開關。
(七)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送氣量應能視需要調節,最大送氣壓力應
大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壓總損失之和,供應鼓風機之空氣應
不含塵埃,必要時應先處理之,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
設適當之噪音防止設備。
(八)鼓風機房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並有良好照明及通風設備。
(九)污泥迴流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應為計畫迴流污泥量
之一.五倍至二倍,並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裝置。
(十)曝氣池之流入口及流出口須設止水閥或閘門,前在適當處所設排
水管或抽水機,曝氣池須有消泡裝置,噴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
公分一公斤至一.五公斤,每一噴嘴之噴出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
十公升,噴嘴間之距離為一.五公尺。
三、機械攪拌式空氣曝氣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量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
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以阻流
板隔為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各室之底部為漏斗狀或半錐體狀
,池頂應設維護曝氣機用之走道,池之四周及走道宜設護欄,出
水高為五十公分以上。曝氣機旋轉翼直徑及迴轉數之選定,應考
慮能充分攪勻池內污水,相鄰二室旋轉翼之轉向應互為異向,其
驅動用馬達應有變速裝置,每室一部或各室共用一部,污泥迴流
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九目、第十目規定。
(二)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計畫按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
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以導流
板隔成水平之連續水流迴路,池內流速應大於每秒0.三公尺,
水深以一公尺至四公尺為準,池寬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停留時
間二十四小時至四十八小時。曝氣池底部應設能自然排水之洩水
口。曝氣池有二池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曝氣機之性能
須能使池內流速及供氧量達到要求,如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
數以每分鐘六十轉至一百轉為準,並須設變速或變換浸水深度裝
置,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九目、第十目規定。
四、高率曝氣沈澱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停留時間估算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
,池數為二池以上。
(二)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出
水高在五十公分以上,池中分為沈澱及曝氣二部分,其間應設污
水流量調節裝置。應使污泥從沈澱部分至曝氣部分循環流動,流
入管、排泥管及流出設備等裝置應不妨礙全盤操作,停留時間曝
氣部分為二小時至三小時,沈澱部分為二小時至二.五小時。
(三)曝氣設備得為散氣機與攪拌機併用或僅用散氣機。散氣機與攪拌
機併用時,其送氣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二倍至四倍,如僅用散氣機
時,則以五倍至八倍為準,散氣機、送氣管及送風機設備應參照
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規定。
(四)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十目規定。
|
旋轉生物接觸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圓盤體應為耐久、質輕、不腐蝕之材料,使用聚乙烯或聚氯乙烯等
之波浪皮或平板,圓盤直徑為二公尺至四公尺,厚度為一公厘至二
公厘,盤體間隔應為二十公厘以上,圓盤與槽壁及槽底之間隙與圓
盤直徑之比為0.0五至0.一,圓盤之浸水率為直徑之百分之四
十。
二、接觸槽容積依液量面積比決定之,圓盤總表面積與接觸槽扣除圓盤
體浸水部分體積後之實際容積之比值,應在每平方公尺五公升以上
,且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或鋼板之構造,其形狀應為半圓形或梯形
,二接觸槽間之堰應為水平。
三、旋轉生物接觸池應設二組以上,每組分為三段至四段之多段式接觸
槽,圓盤體之周邊速度為每分鐘十二公尺至十八公尺。
四、污水流入旋轉生物接觸池處理之前,應先經初級處理,旋轉生物接
觸盤處理後應經最後沈澱處理,旋轉生物接觸盤五日生化需氧量負
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五公克至十五公克,第一段以每日每平方公尺
四十公克為原則,水力負荷為七十五公升至一百二十五公升。
五、旋轉圓盤主軸及附件應為耐蝕之材質,並能承載圓盤之均勻轉動,
減速機應光滑且能耐磨,維持長期正常操作,為防日曬、雨淋,應
於盤體外加覆蓋,且需有通風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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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消毒藥劑在混合裝置中之接觸時間,從注入點後,應接觸到放流口
為止應在十五鐘以上,接觸槽之構造應能使污水與藥劑充分混合並
避免產生沈澱物。
二、消毒藥劑之加藥量以維持每毫升放流水中大腸菌總數在三千個以下
為準。
三、加藥機容量應為平常操作量之一.二倍至一.六倍,並應有備用設
備。
四、加藥機房應為採光良好之耐火構造,儘可能單獨設於靠近加藥處較
地面為高之地點,避免設於地下室或低窪地,側壁靠地面應設氣窗
,加藥機與牆壁或鄰機之間距應在六十公分以上;加藥管理應使用
光滑耐蝕防腐材料,機房內電氣器具及其他金屬類應加耐酸處理。
五、液氯劑之貯藏為一星期平均用量,貯藏方法以高壓鋼筒或瓶裝兩種
,一般所用之高壓鋼筒以一噸裝,高壓鋼瓶以五十公斤裝為宜。
六、氯氣貯存室須為耐火且可自室外封閉之構造,並須設於安全位置,
貯存能力在一噸以上者,須與加藥機房分開,其位置應便於高壓鋼
筒運搬並容易監視,避免設於地下室或氣溫較高之處,其側壁須設
氣窗,並須設運搬高壓鋼筒用之升降機。
七、使用五十公斤裝高壓鋼瓶者,須設檢查氯氣洩漏設備,中和及吸收
用藥品。使用一噸裝高壓鋼筒或貯存槽者,須備漏氣檢查器、中和
反應槽及抽風機等,中和裝置須能充分中和氯氣使其變成無害之物
。
八、放流水所需加藥量應有控制設備,其操作室應設於加藥室之鄰近處
。加藥機、中和設備及漏氣檢查器等之儀表盤應設於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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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管渠設備之配置依左列規定:
一、導水渠之計畫污水量以左表為準:
┌───────────┬───────────┐
│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沈澱│分流制:計畫尖峰污水量│
│池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初步沈澱池至曝氣池 │計畫尖峰污水量 │
├───────────┼───────────┤
│曝氣池至最後沈澱池 │計畫尖峰污水量加計畫迴│
│ │流污泥量 │
├───────────┼───────────┤
│最後沈澱池至放流口 │計畫尖峰污水量 │
├───────────┼───────────┤
│初步沈澱池至放流口 │分流制:計畫尖峰污水量│
│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管渠平均流速以每秒0.六公尺至一公尺為準,儘可能設置溢流管
及其他連接管,導水渠採用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或鑄鐵管且短而直者
。
二、管廊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造,能安定支持並容納各種管閥類,其配
置與構造應便利管閥類及計數器之運搬、安裝及檢修,並有良好之
通風、照明及排水設備,能防止雨水滲入、火災及作業傷害。
三、廠內水管之計畫流量應視廠內之飲用、冷卻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之
。排水管計畫流量應視廠內之雨水、污水及其他設施之排水量決定
,其埋設深度、位置、管渠接合、管之熔接、基礎及人孔等應依第
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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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污泥處理設施
|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計畫污泥量應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為準,由袪除污水生化需氧量之
污泥轉化率,懸浮物質之除去率及污泥之含水率推算之。
二、決定污泥處理及處置方法應考慮污水處理設施之規模、污泥量及其
最終處置、用地條件、建設費、維護費、管理難易及公害對策等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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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之輸送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送泥管須採用鑄鐵管或其他堅固耐久之管材,管徑須在一百五十公
厘以上,配管儘可能為直線,且在動水力坡降線以下敷設之,並應
設置止水閥、放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須為二條平行管,並裝壓
力流量檢測計。
二、抽泥機需為不易阻塞易於吸取、耐磨損,且易分解清理者,原則上
應設置二部以上並含有備用機一部為宜,其裝設位置通常以低於污
泥井水面,並以採自動運轉方法之往復式為宜。
三、抽泥機房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鋼骨混凝土築造,且需不滲水、場地寬
敞,能使抽水機、管件等易於搬動,便於分解及修理等,抽泥機房
需有充分之通風、換氣、照明及排水設備,電氣設備之配置應儘可
能設在高處。
四、長距離輸送污泥時宜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宜等於一日之污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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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濃縮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污泥重力濃縮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四公尺左右為宜
。設置刮泥器者,池底之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上,未設置刮泥器者
,池底之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上,未設置刮泥器者,池底為漏斗狀
,對水平之傾斜角為四十五度至六十度,污泥重力濃縮槽以二槽以
上,總容量以計畫污泥量之十二小時量為原則,固體物負荷以每日
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水力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
五立方公尺至三十五立方公尺為準,污泥重力濃縮槽須為水密性之
鋼筋混凝土構造,必要時應加蓋。污泥重力濃縮槽應設置污泥進流
管、濃縮污泥抽出管及分離液排出管,必要時宜設置溢流堰,分離
液迴流至初步沈澱池之迴流管渠及分離液水面浮渣去除裝置等附屬
設備。
二、污泥浮上濃縮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滯留時間約二小時以上,有
效水深以三公尺左右為宜,槽數以二槽以上為原則,污泥浮上濃縮
槽須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槽內必須設置上浮污泥掃集器及
沈澱污泥掃集器。調節槽之水面,必須設置堰及其他設備。如壓抽
水機之形式,須依空氣導入之位置選定之,壓力必須在每平方公分
二公斤至五公斤範圍內,其容量在全量加壓法為計畫污泥量,部分
加壓法視所需壓力及固氣比而定,循環水加壓法以計畫污泥量之三
部左右為宜,空氣導入裝置應儘可能使氣泡細小,且必須具有能達
到充分攪拌之設施,空氣溶解槽之構造除符合壓力容器構造規格外
,須具有耐腐蝕性,又為防止槽內之水形成短流現象。應設置阻流
板,其容量必須使加壓污泥或循環水至少有一分鐘以上之滯留時間
,並須設置空氣擴散裝置、自動排氣閥、壓力計、安全閥、附有活
塞之排水口及內部檢查用之人孔等,污泥浮上濃縮槽所需之附屬設
備與污泥重力濃縮同。
|
污泥消化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厭氧性加溫式污泥消化槽
(一)形狀為圓形,底部之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槽數為二槽以上。槽
體為水密性、不透氣且耐腐蝕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設置固定蓋
或自動昇降蓋,具適當之防止熱量發散性能,厭氧性加溫消化槽
容量之決定,應考慮污泥之固體物質量、消化日數、所需之消化
程度及操作方法等。
(二)槽內溫度為攝氏三十五度,消化日數以三十日為準。採二段式消
化時,第一段消化與第二段消化日數比以一比一至二比一為準。
污泥消化槽之攪拌裝置,須使槽內之溫度分布均勻,流入之污泥
均勻分散於全槽,使槽內污泥濃度平均。
(三)污泥加溫所需熱量,依投入污泥加溫所需熱量及槽體與加溫管之
熱量總損失計畫。加溫用鍋爐應能自動控制燃燒、溫度、給水等
,配管類須以絕熱材料包紮並有蒸氣凝結水之排除裝置,蒸氣鍋
爐用水應設置硬水軟化裝置。污泥投入管之位置,須能使生污泥
安全擴散於槽內。污泥吸取管應設置於槽底中心處,污泥投入管
及吸取管之內徑以一百五十公厘以上為宜,上澄液需能自三處至
四處不同深度抽出,並迴流至流入管渠初步沈澱池再行處理,槽
內須設置溢流管。
(四)污泥消化所生瓦斯之收集方式應根據消化之狀態、生污泥投入、
消化污泥抽取與上澄液之抽出、瓦斯產量及瓦斯壓力之變動決定
之。污泥消化槽頂蓋須設置集氣塔並裝置瓦斯收集管,集氣塔之
內部須防蝕及裝置瓦斯安全閥,瓦斯收集管口徑為一百公厘以上
。配管應採用防腐蝕之鍍鋅鋼管或鑄鐵並設排除凝結水及防止逆
火裝置,瓦斯貯存槽之容量以污泥消化槽半日間之瓦斯產量為準
,賸餘瓦斯欲廢棄時,應設置瓦斯燃燒裝置。
(五)操作室應設於污泥消化槽隔鄰或附近之處,須為耐火性,室內需
有良好之換氣、照明及排水等設備,污泥消化槽須設加溫設備、
攪拌裝置、瓦斯收集設備及浮渣防止裝置、污泥投入管、吸取管
上澄液抽出管、人孔、試料採樣裝置、溫度測定裝置、液位計等
。
二、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設置攪
拌裝置或設置其投入前生污泥與種污泥之混合裝置,必要時應設置
浮渣去除裝置,消化日數視槽數及氣候而定,一般以上六十日至九
十日為準。
三、好氧性消化槽形狀為矩形或圓形,具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槽
數以二槽以上為宜,矩形槽寬為水深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三.五
公尺至五公尺,出水高應在五十公分以上。槽之容量為計畫平均日
污泥量十日量以上。有機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二公升,曝氣
方法及曝氣設備之配置,可採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
|
污泥脫水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消化污泥乾燥床之形狀為矩形,床面積以污泥量及乾燥所需之日數
考慮,乾燥日數依各地氣候及污泥性質而定,一般為十五日至二十
日,床壁可為混凝土或磚石砌構造,其出水高以十五公分為準,乾
燥床之最上層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水平砂層,砂層之下為二十
公分之濾石層,濾石層之下部有適當坡度,在其底部每隔二以尺至
六公尺鋪設內徑一百五十公厘至二百公厘之過濾液收集管,使過濾
液流至初步沈澱池,污泥乾燥床每二百平方公尺應設污泥流入口,
污泥在床面流布之水平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流入污泥每次淹覆
於砂面之厚度以十公分至二十公分為準。
二、真空過濾設備包括左列污泥淘洗裝置、加藥設備、藥品貯存庫、真
空過濾機、真空抽氣機、空氣壓縮機、真空過濾機室及附屬設備等
。
(一)污泥淘洗裝置須使污泥鹼度降低至每公升四百毫克至六百毫克,
用清水或二級處理水淘洗之,淘洗槽固體物質負荷以每日每平方
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為準,採用二段順向淘洗時,第二段淘
洗槽之水位應高於第一段淘洗槽之水位,淘洗槽內應設置攪拌機
及排除浮渣之裝置,淘洗潑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二)加藥設備須控制於濃縮污泥中加添無機膠凝劑如氯化亞鐵、硫酸
鐵等,助凝劑如消石灰,或有機膠凝劑如高分子凝集劑等。加藥
機須為往復式定量藥液泵,可正確計量加藥量,藥品溶解槽之內
需有防蝕塗襯,並設置攪拌機。
(三)藥品貯存庫,應貯存七日份以上之計畫加藥量,消石灰須貯藏於
乾燥及通風良好處,藥品貯存庫應設於藥品出入方便且與加藥設
備同一建築物或鄰接處。
(四)真空過濾機設置臺數含備用為二臺以上,過濾圓筒之回轉數以每
分鐘十分之一轉至二分之一轉為範圍,污泥餅之含水率以百分之
七十五以下為目標,濾布採用不易堵塞及耐久性之材質,可為固
定張著於過濾圓筒表面,或為隨過濾圓筒遊轉之環帶,筒內真空
度在吸泥段約為六公厘水銀柱,在脫水段約為三百公厘水銀柱,
污泥槽內應設置攪拌設備,濾布之清洗須用噴水裝置。
(五)真空抽氣機之排氣量,每平方公尺過濾面積,為每分鐘0.五立
方公尺至一立方公尺,最大真空度為六百公厘水銀柱高,電動機
容量以真空抽氣機排氣量每分鐘每立方公尺需一.二瓩考慮之,
臺數以二臺以上為原則。
(六)空氣壓縮機之排氣量,每平方公尺過濾面積約為分鐘0.一立方
公尺,排出壓力以絕對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三公斤為範圍,
電動機容量約為壓縮空氣量每分鐘每立方公尺四瓩,臺數以二臺
以上為原則。
(七)真空過濾機室應有足夠空間以便於機械之操作及檢查,並設於脫
水污泥餅易於搬運之處,室內需有良好之換氣、照明及排水設備
。
(八)真空過濾設備須設有濾液槽、濾液抽水機、分離槽、空氣槽等附
屬設備。
三、加壓過濾設備應包含污泥淘洗裝置、加藥裝置、加壓過濾機、污泥
壓入機、空氣壓縮機及附屬設備等。
(一)污泥淘洗裝置應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加藥裝置應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臺數含備用為二臺以上,過濾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四公斤至五公斤
,污泥餅之含水率以百分之六十為目標,濾布須採用不易堵塞及
耐久性之材質。
(四)污泥壓入機應選用迴轉式,往復唧筒式,瓣膜式或螺旋推進式。
每臺過濾機須分別設置污泥壓入機,並有備用機。
(五)空氣壓縮機之出氣量按濾室容量每立方公尺約為每分鐘二立方公
尺,出氣壓與過濾壓同。約為每平方公分五公斤至七公斤。
(六)加壓過濾機室設備應依第二款第七目規定。
(七)加壓過濾設備須設污泥槽、油壓性、空氣壓縮槽等附屬設備。
四、滾壓過濾設備應包含滾壓過濾機、污泥壓入機、滾壓過濾機室及其
他附屬設備,濾布最大寬度為三公尺,臺數以二臺為原則,適當之
轉速為每分鐘一公尺至二公尺,滾壓過濾機之污泥於脫水前,須添
加高分子凝聚劑,添加率約為固體量百分之0.四至百分之一。脫
水泥餅含水率以百分七十五以下為目標,滾壓過濾設備之附屬設備
除濾布洗淨裝置外,依機種有油壓裝置、空氣供給裝置等。
五、離心脫水設備應包含離心脫水機、脫水機室及附屬設備等,臺數以
二臺以上為原則,離心力為重力加速度之一千倍至四千倍。高分子
膠凝劑添加量為固體之百分之0.四至百分之一為原則,脫水泥餅
含水率以百分之八十以下為目標,附屬設備包括污泥供給抽水機、
膠凝劑供給抽水機及旋轉差速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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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處理過程之控制在處理設施中須合理,對處理過程之特殊性及處理
過程之種類、控制之信賴度、維護管理之難易等應予考慮,其回路
控制之種類,可選用左列中單獨或組合控制:
(一)單獨控制。
(二)依序逐次控制。
(三)微調校正控制。
二、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須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配置、設置內容之程
度、作業形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為求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
理,須選用左列中之單獨或組合控制方式:
(一)現場手動方式。
(二)個體控制方式。
(三)遙控控制方式。
(四)自動控制方式。
三、控制機械之選定,必須考慮控制目的、應答性、使用範圍、操作力
及信賴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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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儀表控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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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控制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合於下水道設施要求之正確監視運轉,提高處理效率,節省人力能
源等合理管理上之目的。
二、儀表化之程度,應視設施規模之大小,日後維護之難易,操作人員
之技術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之。
三、管理室須為設施管理之中樞,環境良好,便利工作人員之勤務及儀
器之操作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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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配備依左列規定: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之選擇,須符合其使用目
的且能充分發揮其特長者。
二、傳訊器應選擇適合其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環境條件者,其校正儘可
能以實測行之。
三、收訊器、控制器之種類及其裝設方式,應合於其使用目的者,儀表
盤須適合於其管理方式,且與管理室相配合。
四、操作器須具有適合其操作目的之特性,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須
視需要同時具有可遙控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須選
擇最適合控制目的者。
五、訊號之傳輸應以有線者為準,並須防止電磁感應之障礙,採用無線
電傳輸時,應事先經有關機關認可後裝設之,長距離之傳輸線路,
應有備用線路,採用壓力傳訊時,基壓力訊號管須符合安全防止洩
漏之要求,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須儘可能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
計畫之,訊號轉換器之型式及精度,須選擇適合於其使用目的,且
不損害系統機能者。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須電壓、電流、週率均穩定者,儀表控制設備
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須符合儀表設備之要求
,並具有充分之容量。對儀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可能引起之錯誤
動作應有妥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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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設備內容依左列規定。
一、設施管理上必要之數據如水量、水位、PH值、BOD、及COD
等,應以適當之儀控監視之,監視所得之結果,應使設施全體達合
理且經濟之營運管理而加以活用。
二、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須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的,其操作過
程,須與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密切配合,其主要部分須具有充分之
耐腐蝕性。
三、抽水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須合乎抽水機運轉之目的,且操作經濟
安全。
四、電力設備之儀表控制,須統籌考慮,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及使能
源之管理合理而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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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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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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