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行道樹或附屬設施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計算基
準如下:
一、行道樹:
(一)樹冠枝葉毀損未達四分之一或根群喪失未達四分之一之輕度毀
損:以一年維護費用計算。
(二)主枝或亞主枝毀損、樹冠枝葉毀損四分之一以上、根群喪失達
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或主幹樹皮損傷未達樹周長四分之
一之重度毀損:以三年維護費用及一次安全評估費用計算。
(三)僅餘主幹、主幹折斷、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環剝樹皮、主
幹樹皮損傷達樹周長四分之一以上、全株枯死、遭移除或棕梠
科頂芽毀損之極嚴重毀損:以該樹木規格之單價,並另加計種
植工程費用、一年養護保活費用及毀損樹木清運費用計算。
二、附屬設施:依市價計算。
前項第一款行道樹之規格單價、種植工程費用、養護保活費用、清運費用
、維護費用及安全評估費用,由公園處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