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毀損行道樹或附屬設施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計算基
準如下:
一、行道樹:
    (一)樹冠枝葉毀損未達四分之一或根群喪失未達四分之一之輕度毀
          損:以一年維護費用計算。
    (二)主枝或亞主枝毀損、樹冠枝葉毀損四分之一以上、根群喪失達
          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或主幹樹皮損傷未達樹周長四分之
          一之重度毀損:以三年維護費用及一次安全評估費用計算。
    (三)僅餘主幹、主幹折斷、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環剝樹皮、主
          幹樹皮損傷達樹周長四分之一以上、全株枯死、遭移除或棕梠
          科頂芽毀損之極嚴重毀損:以該樹木規格之單價,並另加計種
          植工程費用、一年養護保活費用及毀損樹木清運費用計算。
二、附屬設施:依市價計算。
前項第一款行道樹之規格單價、種植工程費用、養護保活費用、清運費用
、維護費用及安全評估費用,由公園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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