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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 ,都發局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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