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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兒童中心保育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職業學校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者。 三、高級中學以上畢業,曾受三個月以上保育工作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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