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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