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142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至第5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溯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勞動檢查與職業災害統計、勞動檢查資訊系統管理、
      教育訓練綜合事項、大眾傳播業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支援
      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全行業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三、土木工程科:土木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重大工程安全
      衛生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建築工程科:建築與修繕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營造綜合勞
      動檢查等相關事項。
  五、職業衛生科: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之監督
      檢查與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及化驗等相關事項。
  六、危險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與發證、代行檢查機構之指
      導及監督等相關事項。
  七、一般行業科:其他科主管以外類別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檢查員、技士、科員、技
  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