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於獲得國內外衛生主管機關或製造廠商之食品不安全訊息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即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
二、於賣場實體通路及網路虛擬通路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三、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查核確認。
四、四十八小時內將與該食品有關之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完成。
前項第一款回收方式,食品業者應公開說明之。
網路平臺業者,應配合第一項食品業者同步進行網路公告,並自行下架、
移除拍賣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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