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9條之2條文(第9條之1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 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第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經中華民國111年 3月7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號函告無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食品衛生目

法規異動

修正公布

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