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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9條之2條文(第9條之1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 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第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經中華民國111年 3月7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號函告無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食品衛生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434744100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20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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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4548400號令修 正公布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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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9條之2條文(第9條之1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 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第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經中華民國111年 3月7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號函告無效)
法規異動
修正公布
[增訂]第九條之二
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