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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特約醫院應於檢查後三十日內將檢查報告以掛號郵寄受檢者,並通知其 免費回診,以說明檢查報告內容、提供醫療諮詢、進行衛教或轉介(診 )進一步檢查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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