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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處理廠場開放處理廢棄物時間由處理廠場擬定,報請環保局核定後公告之 。環保局對於特殊狀況,得於前項規定以外時間,要求處理廠場開放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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