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案件,經都發局審核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將補助款撥付
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條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三十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案件,及建
造執照法規適用日為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後之建築物,均不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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