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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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
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
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
    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
    障礙環境評估。

前項第二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未
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
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起造人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取得
或通過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