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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競選廣告物使用人、設置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競選廣告物負 有安全維護及管理之責;如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應依法負其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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