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應以各機關公務統計資料為依據,由主計人
  員統一辦理,副本抄送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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