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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機關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應以各機關公務統計資料為依據,由主計人 員統一辦理,副本抄送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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