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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機關職期屆滿之主管人員於核定調任後應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依 限赴任,無故不到職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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