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喪亡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議會員工、臺北市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
  理。原參加本府喪亡互助之人員,因業務移撥改隸或身分變更,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得繼續參加,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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