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互助精神,安定喪亡公教員工遺眷
之生活,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公教員工,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實際
任職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編制內專任職(教)員工及銓審有案之臨
編人員為限,留職停薪及停職人員暫不參加。
|
公教員工喪亡互助分為公教人員及工友二部分,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
參加單位,並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
福會)為主辦單位。
|
喪亡互助金之經費籌措方式如下:
一 職(教)員,每月定額繳交互助金新臺幣九元。
二 工友,每月定額繳交互助金新臺幣七元。
三 住福會依全體職(教)員及工友等二類別月繳喪亡互助金總額,分
別依職(教)員及工友喪亡互助金發放標準補足差額方式補助之。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退休互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再任人
員在職死亡時,其喪亡互助金,按死亡時之標準扣除已領之退休、退職
或資遣互助金後之餘額發給。
參加本互助之公教員工,自辭職或調離本府互助機關學校範圍之日起退
出互助,已繳之互助金,不予退還。
|
喪亡互助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 職(教)員: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工友:新臺幣八萬元。
|
喪亡互助金由住福會按月依申請人數通知各機關學校於規定期間內將應
行繳納之互助金收齊繳交住福會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設帳戶。前項繳
納之互助金得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儲生息。
|
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在職死亡時,其服務機關學校應於其死亡之日
起二個月內通知受領權人,填具申請表,並檢同死亡證明書送由服務機
關學校轉請住福會核發喪亡互助金。
前項受領權人依民法繼承編有關規定辦理。
|
喪亡互助金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辦理後,如有餘額應移作喪亡互助
基金。不足時,其差額由住福會福利互助經費補助之。
|
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死亡,其喪亡互助金如無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遺屬得領受時,由下列人員依序領取: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人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受益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以死亡之公教員工所立遺囑指定
者為限。
無第一項各款領受人時,得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具領,除治喪費用外,如
有剩餘得撥充服務機關學校為獎學金。
|
臺北市議會員工、臺北市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
理。原參加本府喪亡互助之人員,因業務移撥改隸或身分變更,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得繼續參加,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定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