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處職工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外,自請辭僱者,準用前條
  預告期間規定預告本處。
  自請辭僱者,應申請核准,並依照規定辦妥一切離職移交手續,方得離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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