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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