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市市法規之綜合審議及發布事項。
  二、關於本市市法規統一解釋事項。
  三、關於本市市法規之整理編印事項。
  四、關於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臺北市政府就所屬各局、處、會、之高級職
  員派兼,或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其中需半數以上具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關於民政、社政、勞政、警政、消防、地政、交通、衛生
      環保及一般行政法規之研擬及解釋等事項。
  二、第二組:關於財政、主計、工務、捷運工程、建設、都市計畫、建
      築管理法規之研擬及解釋等事項。
  三、第三組:關於教育文化、新聞、國民住宅法規之研擬及事務、議事
      、研考、法規編印、資料保管、法令發布及其他不屬前二組之事項
      。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
  。

  本會置消費者保護官,依法辦理消費爭議事項。

  本會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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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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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委員  │      │    一      │比照簡任第十│
│          │      │            │三職等。    │
├─────┼───┼──────┼──────┤
│委      員│派兼或│(八)-(十)  │            │
│          │聘  兼│            │            │
├─────┼───┼──────┼──────┤
│消  費  者│薦任至│    一      │本職稱之職等│
│保  護  官│簡  任│            │在「丁、地方│
│          │      │            │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八」未規│
│          │      │            │定定。暫以薦│
│          │      │            │任第九職等至│
│          │      │            │簡任第十一職│
│          │      │            │辦理。      │
├─────┼───┼──────┼──────┤
│主任秘書  │簡  任│    一      │            │
├─────┼───┼──────┼──────┤
│專門委員  │簡  任│    一      │            │
├─────┼───┼──────┼──────┤
│秘      書│薦  任│    二      │            │
├─────┼───┼──────┼──────┤
│組      長│薦  任│    三      │            │
├─────┼───┼──────┼──────┤
│編      審│薦  任│  一二      │            │
├─────┼───┼──────┼──────┤
│組      員│委任或│    五      │            │
│          │薦  任│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
│書      記│委  任│    一      │            │
├─────┼───┼──────┼──────┤
│會  計  員│      │  (一)    │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
│合      計│      │  二八      │            │
│          │      │(十)-(十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會每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