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場地管
理機關規定之期日前以書面通知場地管理機關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
不予退還,因而致場地管理機關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不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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