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場地管 理機關規定之期日前以書面通知場地管理機關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 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 不予退還,因而致場地管理機關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不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