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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