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
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客屬社團代表。
二、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三、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名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客家文化
    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
    交流等事項。
二、文教推廣組: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
    儀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
    團輔導等事項。
三、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秘書、專員、分析師、組員、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設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