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61
人,瀏覽人次:
93266816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始得辦理。違反者,應就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必要時,主管機 關得予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