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規章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項第一行低二字,款、目數字下均空一字書寫。除條及
  款、目數字外,其餘條文應加具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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