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規章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項第一行低二字,款、目數字下均空一字書寫。除條及 款、目數字外,其餘條文應加具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