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人員移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移撥人員涉及之權益保障事項,應就個案之實際組織調整情形,由受撥機
關分別依適用於公務人員、約僱人員、非編制人員、技工、工友及清潔隊
員之相關法規認定辦理。其有疑義者,得報請本府函轉中央權責機關解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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