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均以新發生之違章建築,由本局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處理:
  一、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動工修繕者。
  二、不按核准圖樣施工及修繕地點與核准位置不符者。
  三、利用逾期失效之修繕證繼續施工者。
  四、擅自變更原形、原構造及增加面積、高度者。
  五、違反所具切結及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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