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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第十二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 、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