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出售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土地出售、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招標程序、契約應載明事項及
  其他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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