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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出售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區段徵收土地出售、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招標程序、契約應載明事項及 其他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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