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議員臨時提案須有議員四人以上之附署,且以具有急迫事項為限,於下
  列期間向大會提出:
  一、報告事項後,討論提案前。
  二、依照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宣告散會前。
  前項提案應否提前討論或列入下次會議討論,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
  數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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