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臨時提案須有議員四人以上之附署,且以具有急迫事項為限,於下 列期間向大會提出: 一、報告事項後,討論提案前。 二、依照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宣告散會前。 前項提案應否提前討論或列入下次會議討論,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 數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