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單位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除第三款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於當日
或次日彙解市庫外,其餘各款收入,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
情形,得由收入機關或主管機關洽本府財政處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自行收納保管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
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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