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行法壹字第1000166807B號令修正公 布第5條、第10條、第19條、第2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代理機關代理市庫所收納之公庫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
  理。其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為應市庫調度需要,得約
  定透支款項,撥入市庫存款戶內支用。
  繕具同式四份,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
  代理機關轉委託代辦機關代辦市庫事務,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三份,
  理機關及受託之代辦機關各存一份,一份送請本府備查。

  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單位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除第三款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於當日
  或次日彙解市庫外,其餘各款收入,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
  情形,得由收入機關或主管機關洽本府財政處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自行收納保管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
  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
  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
  本府財政處,經核對相符後在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種基金、保管款及其他專戶存款等得納入集中支付管理,其歲出支付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項支出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並通知本
  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