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關代理市庫所收納之公庫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
理。其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為應市庫調度需要,得約
定透支款項,撥入市庫存款戶內支用。
繕具同式四份,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
代理機關轉委託代辦機關代辦市庫事務,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三份,
理機關及受託之代辦機關各存一份,一份送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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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單位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除第三款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於當日
或次日彙解市庫外,其餘各款收入,其保管期限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
情形,得由收入機關或主管機關洽本府財政處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自行收納保管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
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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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
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
本府財政處,經核對相符後在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種基金、保管款及其他專戶存款等得納入集中支付管理,其歲出支付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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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項支出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並通知本
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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