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簽發市庫支票,應蓋具財政處處長及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
並應由經辦人員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檢發支票。
前項作業及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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