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
,得填具市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但逾發票日五年且已繳
庫者,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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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
,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但逾發票日五年且已繳庫者,依第二十
九條規定辦理: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逾發票日一年者。
申請換發前項第一款支票者,如係因原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填列錯誤所
致,應由原支用機關依規定程序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申請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應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出
具保證書予以保證。但由原支用機關申請換發者,應於申請書蓋具機關首
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免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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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庫款支付科應每年辦理下列事項:
一、清查逾發票日一年以上未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函請原支用機關
通知受款人或執票人依規辦理支票補、換發。
二、針對逾發票日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編製清單並簽發以市庫存款戶
為受款人之同等金額市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付支票紀錄,並填具「收
回以前年度歲出款」收入科目繳款書解繳市庫。
前項第二款未逾發票日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債權請求返還,
應由原各該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
第二項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機關負責辦理收
入退還。已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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