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受贈、購置
  、與他人合作興建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應於取得後三個月內,依
  第六條規定辦理登記,並依前條規定登帳建卡列管。動產、有價證券及
  權利應於取得後立即登帳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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