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受贈、購置 、與他人合作興建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應於取得後三個月內,依 第六條規定辦理登記,並依前條規定登帳建卡列管。動產、有價證券及 權利應於取得後立即登帳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