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據本辦法規定收取各項費用,製作三聯單辦理收費且
  開立收據予家長,並將三聯單乙聯留存五年以備本府查核。
  公私立幼稚園退費領據應載明期間、項目、數額及轉發或扣抵方式。
  公私立幼稚園各項費用,應依本辦法規定收費,若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
  費,經查證屬實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