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據本辦法規定收取各項費用,製作三聯單辦理收費且 開立收據予家長,並將三聯單乙聯留存五年以備本府查核。 公私立幼稚園退費領據應載明期間、項目、數額及轉發或扣抵方式。 公私立幼稚園各項費用,應依本辦法規定收費,若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 費,經查證屬實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