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公立幼稚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幼兒活動費:供辦理各項幼兒活動之用。
  三、幼兒材料費:供幼兒學習所需之材料、課程教材及輔助教材之用。
  四、雜費:供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基本設備使
      用費之用。
  五、代收代辦費:
    (一)點心代辨費:供幼兒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及製作之用。
    (二)午餐代辦費:供幼兒午餐基本費、燃料費、食材及製作之用。
    (三)交通代辦費:供交通車司機薪資、油資及車輛保養維修之用。
    (四)保險費:供幼兒參加團體保險之用。
  六、家長會費:比照「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收取
      。

  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幼兒活動費:供辦理各項幼兒活動之用。
  三、幼兒材料費:供幼兒學習所需之材料、課程教材及輔助教材之用。
  四、設備費:供幼稚園增購教學設備(施)、圖書設備及相關設備(施
      )之維護與修繕。
  五、雜費:供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基本設備使
      用費之用。
  六、代收代辦費:
    (一)點心代辨費:供幼兒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及製作之用。
    (二)午餐代辦費:供幼兒午餐食材及製作之用。
    (三)交通代辦費:供交通車油資及車輛保養維修之用。
    (四)保險費:供幼兒參加團體保險之用。
    (五)其他:經家長同意委託代為訂購之團服(運動服、圍兜)、書
          包、室內鞋、睡袋;未經家長同意訂購者,不得收費。

  公私立幼稚園應分別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依規定
  用途使用,其數額不得逾收費基準(如附表)。
  公立幼稚園收取各款項費用總額上學期以五個月、下學期以四個月計算
  之。

  公立幼稚園收取之學費,應列入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來源;幼兒活動
  費為收支對列,應列入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來源及用途。
  其餘費用由各園依規支用,應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程序列帳;如有結餘
  得用於該園各項設備之購置或修繕。

  公私立幼稚園幼兒中途入園者,費用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
  。
  公立幼稚園除家長會費全額收取、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外,餘依收費基準收取;私立幼稚園依每學年度報本府備查之數額收費
  。

  公私立幼稚園幼兒中途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
    (一)開學日前提出放棄就讀並申請退費者,各項費用應全數退還。
    (二)開學後二週內申請離園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後滿二週未滿四週申請離園退費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開學滿四週未滿八週申請離園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
    (五)開學後滿八週以上者,不予退還。
  二、幼兒活動費、設備費、雜費:依申請離園日數按比例退還。
  三、幼兒材料費:除已製成成品或購置材料者應予發還其作品或材料外
      ,餘應退還費用。
  四、代收代辦費:
    (一)點心、午餐及交通費:依申請離園日數按比例退還。
    (二)保險費:已辦理保險或保險已生效者不予退還。
    (三)其他:除購置成品完成者應予發還其成品外,餘應退還其費用
          。

  幼兒因故請假者,該生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連續達八日(不含假
  日)以上者,依實際請假日數退還點心、午餐代辦費,餘則不退。
  強制停課連續五日(不含假日)以上者,依實際停課日數退還點心、午
  餐代辦費,餘則不退。
  農曆春節若連達續放假達三日以上(不含例假日),退還實際放假日數
  之點心、午餐代辦費,餘則不退。
  每日應退還金額,以當月應繳交費用除以當月應上課日數計算之。

  公私立幼稚園應將退費規定、學期開始日及結束日於繳費通知單、收據
  或其他書面形式上備載清楚,並交予家長收執乙份。
  公立幼稚園配合本府學期行事曆,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招生錄取公告日
  起得開始收費;第二學期在第一學期結束前三週內始得收費,不得強制
  提前收費;惟對家庭清寒或其他困難因素致暫時無法收費幼生,得酌予
  同意其展延至開學後兩週內繳費。
  私立幼稚園得自訂學期行事曆及收費期程,未以書面資料註載者,依當
  學年度公立幼稚園之開學日或結束日認定之;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
  際入園日為收費計算基準日。

  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據本辦法規定收取各項費用,製作三聯單辦理收費且
  開立收據予家長,並將三聯單乙聯留存五年以備本府查核。
  公私立幼稚園退費領據應載明期間、項目、數額及轉發或扣抵方式。
  公私立幼稚園各項費用,應依本辦法規定收費,若假借其他名義另行收
  費,經查證屬實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處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