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天生畸形整 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