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天生畸形整
    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