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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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教保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
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